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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赴日本签证规定
 
中国公民赴日本签证规定

签证种类与申请途径之(一)
签证种类
    日本对外使领馆给予的签证分为外交、公务、过境、观光、商用及特定签证6大类。
日本的签证分为长期签证和短期签证两种:居留期限在1年以下的为短期签证,1年以上(最长为3年)的为长期签证。长期签证主要包括:留学签证、学术交流签证、教育传授签证、普通工作签证、高级劳务签证。还有若干种类特殊签证,如日本孤儿、日本人的中国配偶等,以及因公务的外交、新闻、贸易签证等。
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有一定的专业特长的,日本允许他们在日本居留一定的时间,从事一定的工作。通常能够获得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几种签证有:技术签证、工作签证、被抚养者签证、特殊签证等。
1.技术签证
   包括代号为4-1-7和4-1-12二种签证。外国人中的专家教授、讲师、医生、翻译和各种技术人员,如果被日本有关企业或科研机构、学校雇佣,可以获此签证。入境后,一般允许居留一年,以后再凭雇佣证明申请延期到三年。这些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同时入境居留。
2.工作签证
   签证的代号为4-1-13,是发给各种熟练工人的入境签证。例如,接受雇佣的中国厨师,受日本人或华侨开设饭馆的雇佣,可以以此种身份入境。这种入境签证有效期为一年,对有特殊技能的劳工,一年期满后,可以申请2次延期,居留三年时间,三年居留满后,必须出境。而后,他们在国外再重新申请入境,可继续居留三年。只要有雇主雇佣,每隔3年就可以重新入境1次,不受入境次数的限制。
3.被抚养者签证
    通常是指在日本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此种签证。签证期限一般为签证期满后,可要求延期居留,以后可以得到3年有效的居留签证,都可长期居下去,这类签证实质上就是移民签证。
4.特殊签证
   这种签证主要是发给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有血缘关系的人,有效期为3年,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权利。按照日本有关法律规定。连续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就能获得永久居留权,如日本血统人、日本公民的外国籍配偶,对日本有显著贡献者,这类签证实际上是移民签证。 
日本签证的有效期限,除外交及公务护照外,,原则上过境和观光签证为4个月;其他签证为6个月。有效入境次数,原则上仅限一次,再度入境时必须重新进行签证。例外者,如果确认属于必要,也给予2次或数次有效签证。

签证种类与申请途径之(二)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不同种类的签证,应按照不同的方式进行申请。技术签证与工作签证,应当由聘请或雇佣部门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即申请入境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聘请书、合同书、担保书等证明材料。入国管理局呈报法务省核准后,便发给一份有签证代号的《号留资格证明书》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签证。
被抚养者签证和特殊签证,一般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即可。申请时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担保证明或工作采用证明。在日本出生的,出具户籍誉本就可以,而不再出具其他证明。从申请到取得入境签证,一般需要三个月至半年左右。

签证的申请途径
    申请日本签证通常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申请人在国外向日本使领事馆提出申请。一种是由旅居日本的亲友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提出申请。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最后都是经过法务省批准后,授权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入境签证的。
1.向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的程序。无论是做工,还是定居等,均可以由申请人直接向日本驻在当地的领事馆申请签证。填写签证申请表格,递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将有关档案材料报回日本外务省,外务省转送法务省,再由法务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申请高级劳务签证的,则需送到通产省核准。如无不同意见,再由外务省批示驻大使馆或领事馆签发签证。从申请到取得签证,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
2.在日本国内向入境管理局申请的程序。
   日本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申请留学、技术服务、普通工作签证的外国人,必须向法务省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方可取得入境签证。如果申请人在日本有亲友,可以委托他们向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申请。然后,由入境管理局呈报法务省,进行审查批准,包括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财产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以及以往担保信誉等。经过审查同意,便由所在地的入境管理局发给担保人一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担保人将此种证明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此证明向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申请签证。
   日本对侨居在日本的外国人,因某种原因,要暂时离开日本,在离开日本前,应向日本法务省申请再次入境许可证。此证由法务大臣签证。在此证有效期内,可随时入日本。若因某种原因过期,可到日本驻外使、领馆申请延期。
    经过日本的外国人,须在停留飞机或船舶的口外休息、购物、作短暂停留,停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可向口岸的入境管理分局申请入境许可证或过境许可证。持此证可以在口岸周围的地区活动。
                                         

外国人出入境的管理
出入境管理机构
   日本负责出入境管理事务的行政机关是入境管理局。入境管理局主要负责外国人的入境查验、居留活动、再入境手续,对违反出入境法律者执行收容、驱逐以及难民身份等事项。
    出入境管理局设在法务省内。在东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8个城市设立出入境管理局、4个支局和101个办事处。在国外由各驻外大使馆和领事馆主管出入境签证事务。在各入境口岸设有入境审查官,主管入境签证、证件的查验和居留期限、居留资格的认定工作。
    日本的签证事务由外务大臣掌管,出入境管理则由法务大臣掌管。两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个别签证问题要经由外务大臣与法务大臣进行协商决定。
    一般长期居留签证,就业签证等需要事前审查,大部分都要由外务大臣与法务大臣协标签证的事前审查要由在外使领馆向外务大臣和法务大臣提出。然后外务大臣向法务大臣提出。法务省入境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入境的真实目的后,然后由法务大臣向外务大臣提出是否给予签证的意见。所以此类签证,l从提出申请到发放签证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日本驻华使馆负责办理其驻华领事馆领区以外人员申请前往日本的签证。日本驻华领事馆负责办理其领区范围内人员申请前往日本的签证。签证所需时间一般为8-10天。
    日本于1951年公布了第一个出入境管理法,即《出入境管理令》,第二年制订《外国人登记法》。1982年公布了《外国人登陆法》,并且再次修定了《出入境管理令》,将其更改为《出入境管理暨难民认定法》,并在1990年实施修订的法案。该法主要内容分为外国人入境、居留、出境、驱逐出境、日本人的出国和归国等。
    日本政府实行的入境管理制度同大多数国家一样,对不同的入境者发给不同的入境签证。不同的居留资格一般是由不同种类的签证或加注来表示的。日本的签证种类用阿拉伯字母来表示,从4-1-1一直gF列到4-1一16。例如,到日本进行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的,居留资格为4-1-4;留学生的居留资格为4一l一6l到日本进行科研教学活动的,其居留资格为4-1-7等等。其中4-1-16又划分为1、2、3三个类别,居留资格又分为普通居留资格、中级居留资格、高级居留资格和特殊居留资格四种。
    日本驻外大使馆或领事馆在签发入境签证时,一般直接在签证下方注明居留资格编号。进入日本国境,入国检查官员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的同时,也同样注明居留资格编号,表示进一步确认入境者的身份。
                                


居留资格与期限之(一)
    日本入境管理法律的特点是,对批准入境的外国人实行一种居留资格和居留期限制度。即对不同身份和不同事由入境的外国人,许可居留时间不同,在居留期间允许从事的活动也不一样。
    居留资格,就是指外国人在日本居留期间具备条件可以从事与身份相适应的活动。所谓居留期限,是指外国人入境后,允许在日本居留的时间。居留时间是与居留资格相对应的,有什么样的居留资格,就有什么样的居留时间。如旅游和探亲者一般允许居留15天、30天或60天、90天不等;留学人员允许居留半年或一年;从事活动的,可以居留1年至3年;熟练技能劳动者允许居留半年或一年;而高级技术人员,可以居留1年至3年。
     普通居留资格允许居留的时间最短,最长不能超过90天;中级居留资格的居留时间为半年到一年;高级居留资格一年到3年;特殊居留资格最长为3年,还可以长期续延,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根据日本的《出入境管理令》,申请入境的外国人只有签证在日逗留资格方能获准入境。逗留资格是外国人在日本逗留期间能够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外国人不得从事该资格所认可的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根据资格不同,逗留期限也不同。获得入境签证后正式入境时,入境审查要在签证中注明其逗留资格和逗留时间。
     日本《出入境管理令》有关条款规定的各种逗留资格及其逗留期限如下:
     1.外交官、领事官、随员及其家属的逗留期限不受限制。
     2.服务日本政府所承认的外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公务人员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也不受限制。
     3.过境者的逗留期限为15天。
     4.观光者,还包括由娱乐、休养、民间团体主办的会议的参加者,竞技、比赛等的参加者、亲朋间的探亲访问,插花、荼道、柔道、禅等日本固有技艺的进修、宗教巡礼、友好城市及学校等组织的访问以及不从事伴有收益活动的其他入境者的逗留期限为60天。
5.从事贸易、事业及投资活动的人员(企业的管理者与经营者)的逗留期限为3年。
6.留学生(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机构从事研究和接受教育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7.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教学的人员(包括在短期大学以上的教育、研究机构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之职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3年。
8.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的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的活动的人员)的逗留期限为1年。
9.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人员,逗留期限为60天。
10.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1.作为外国新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来日的工作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2.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上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和技能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3.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点心制造人员等,但一般不允许单纯的劳工人境),逗留期限为1年。
14.永久居住的人员,逗留期限为永久性。
15.逗留资格为5-13项的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即所谓被扶养者。)逗留期限与其抚养者的逗留期限相同。
16.逗留资格为5、10、11、12各项的人员中短期逗留者及其家属,逗留期限为180天。
17.1952年法律第126条第2号第6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律实施之日后在日本出生的人员,逗留期限为3年。
18.法务大臣特许的逗留入员(不属于其他逗留资格的人员,例如医生、技术研修生、语言学教师、各种学校学生、日本人抚养亲族等。另外,即使从事其他逗留资格的活动,但逗留期限与逗留资格规定的逗留期限不同的场合,也适于此),其逗留期限在3年范围内个别指定。
19.1953年政令第404号第14条第2项规定的人员的子女并在该法实施之日后在日本 出生的人员,逗留的期限为3年。
    居留资格与期限之(二) 在上述逗留资格中,如果是6(留学生)、7(邀请教授)、12(技术人员)和13(熟练劳动者)资格的人员,在申请入境时,必须持有相当其逗留资格的法务大臣的资格证明书。该资格证明书,除在本人申请签证时一并向日本在外使领馆提出外,还可以在持有4(观光客)等资格签证在日本逗留期间,向所在入境管理事务所提出申请;或者由在日本居住的保证人向入境管理事务所代理申请,然后再寄送给国外的本人。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在留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之(一) 我国每年有不少人因公或因私赴日本留学、投资经商、研究培训、技术劳务、旅游探亲等。一个赴日人员要想顺利地获得日本驻外使领馆的签证,要经过很多程序,在这些程序中,有一个特别重要的环节,就是必须办好由日本法务省入境管理局或地方入境管理局签发的"在留资格认定书(以下称"认定书")。"在留资格认定书"是一张32开大小的卡片,上贴的申请人的照片,记有申请人的出生年月日、国籍、赴日后的在学或在职单位、有效日期、签证类别等。有了它,日本驻外使领馆就会很快地在申请人的护照上盖签证印章。

赴日人员办理"认定书"可以有两条途径:

    一条路是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使领馆接受申请后将所有材料邮送至日本外务省转至法务省,再由法务省将材料转交至录用、录取外国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入境管理局,由地方入境管理局向法务省报告审查结果,最后由法务省决定是否准许该外国人赴日本。外务省接到法务省的决定后,即通知日本驻华使馆,同意申请人赴日,很快给签证,同时将"认定书"交申请人。走这一条路所需时间比较长,最快也需2至3个月。
    另一条路由申请人委托在日本的亲友或准备上学的学校或应聘去工作的单位,由他们出面代理,就近直接向学校或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入境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即由委托代理人或代理单位将"认定书"交申请人,再由申请人持证到日本驻华使馆去签证。走这一条路,所花时间比较短,签成的希望比较大。由于赴日的目的和任务不同,申请"认定书"所需的材料要求也不同。现将若干种类别简述如下。
1.探亲观光"认定书"的申请
    凡赴日本旅游观光、娱乐、休养治病、探亲访友、视察参观、参加会议、市场调研考察、联络业务、签定合同、到日本大学应试等等短期活动的外国人,都可以办理短期"认定书",在留期限为15天、30天、60天和90天。办理这种"认定书"应准备的材料有:
    (1)说明赴日后在留活动的资料(包括观光日程、探亲访友资料、参观单位的资料、会议场所与会议内容的资料等);
    (2)说明在日期间一切必要费用开支资料;
    (3)确保出国机票等资料。
2.赴日留学"认定书"的申请
    所谓留学生是指在日本的大学、研究生院、短期大学、高等专门学校或专修学校接受专门课程教育的外国学生,在留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1年。申请办理留学生"认定书"所需的材料有:
    (1)入学许可书;
(2)毕业证书和证明经历的材料;
(3)能支付学费与生活费的证明;
(4)申请人接受教育的教育机构的介绍材料;
(5)申请人接受教育的科目、时间的资料,
(6)申请人关于毕业后出路或前程的文书;
(7)在日本居住的身元保证人的保证书。
    就读生是指在日本的高中、专修学校的高等课程或一般课程以及其他学校,或有关设备、编制达不到标准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在日本语学校学习语言的外国学生,法律上的在留资格也是就读生。就读生申请"认定书"所需材料与留学生基本相同。就学生的在留期限仅为3个月和6个月。
    研修生是指被日本公私机关接受,从事技术、技能和知识研学活动,工资不超过往返旅费和逗留期间费用的实际开支者称谓研修生。它介乎学习和工作之间的一种类型,是日本利用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的一种举措。日本政府规定,凡18岁以上有国籍、有住处,归国之后能将研修得到的技术、技能和知识用于工作业务上者,都可以有条件申请赴日当研修生。研修生的在留期限为3个月、6个月和1年。
研修生申请"认定书'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毕业证书和职历证书;
(2)研修计划(包括内容、场所、期限、研修负责人);
(3)归国后将所学技术技能可用于从事的事业证明;
(4)在日本接受研修的必要性;
(5)研修生的实绩和有无不规行为的记录;
(6)关于研修指导员的说明书;
(7)在日停留期间开支一切费用的证明; 
(8)接收单位注册簿复印件、损益表;
(9)提供介绍机关的经历及有无不规行为的记载;
(10)接受单位接受研修生的保证文书。

在留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之(二)
3.赴日工作"认定书"的申请
赴日本从事理、工、农、医领域工作的特殊技术者,在留期限为3个月i半年、1年和3年。办理这类"认定书",要准备如下材料:
(1)记有期限、报酬等待遇的雇用合同书;
(2)雇用单位的注册登记簿副本、借贷对照表、损益表;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及职历证明;
(4)雇用单位出具的在留活动证明;
(5)申请人进行该项技术业务的经历证明。
    同日本公私机构订有合同,在特殊产业领域从事工作的熟练劳动者,如中国厨师等,不包括一般工人,在留期限为3个月、半年和1年。办理这类"认定书"要准备的材料与上述技术工作类相同。
4.投资经营"认定书"的申请
    投资经营是指在日本从事贸易、经营企业、投资或从事企业投资管理等的外国人。这种人的在留期限为15天、半年、1年和3年。申请这种"认定书"要准备如下材料:
(1)事业计划书;
(2)收支预算书;
(3)说明该事业的概要资料,包括注册簿复印件及有关该事业向所属厅的申请书(即呈报书副本);
(4)说明事业所在地的证明;
(5)预定雇用者名单;
(6)申请人的毕业证明、职历证书;
(7)说明申请人在留活动的文书。
5.赴日研究"认定书"的申请 
与日本的公私机构签有合同(包括委托、委任等)从事业务研究活动的外国人,在留期限为3个月、半年和1年。办理这类"认定书"要准备如下材料:
(1)记载有期限、报酬等待遇的雇用合同书;
(2)注册簿复印件、借货对照书和损益表;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职历证书;
(4)雇用机关作出的在留活动说明书;
(5)申请人的研究业绩和经历的材料。
6.赴日教授"认定书"的申请
    赴日本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从事研究、研究指导或教学活动的外国人,在留期限分别为半年、1年和3年。办理这类"认定书",要准备如下材料:
(1)记有期限、报酬等待遇的雇用合同书;
(2)申请人的毕业证书、职历证书;
(3)雇用机关作出的申请人在日研究、教学或研究指导的活动说明书;
(4)申请人从事活动的机关介绍。在留资格认定书同护照一样是十分有用的文件,必须妥善保存,不能遗失或私自涂改。遇有资格变化,必须事先到地方入境管理局申请变更,取得他们的许可。
                            

探亲观光签证之(一)
    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可以入境旅游观光的事由,申请入境签证。即在日本作期限不超过90天的有限逗留,最短的为15天或30天。
    申请旅游观光签证,日本政府认可的入境事由主要有:
    观光、疗养、探亲、访友、参观、讲学、参加各种集会、联系业务及其他类似目的。
1、 申请探亲观光签证的条件
日本国政府对外国人到该国探亲、旅游、访友的政策比较宽松。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国公民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有资格申请赴该国探亲、旅游、访友。
(1)日本公民在国外的父母或养父母;
(2)日本公民在国外的配偶;
(3)日本公民在国外的婚生或与私生子女;
(4)日本公民在国外的领养的子女;
(5)日本公民在国外的定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异父同母之兄弟姐妹);
(6)日本公民在国外的祖父及孙子女;
(7)日本公民在国外的旁系血亲如叔伯侄女儿、舅亲、姑亲、姨亲及表兄弟姐妹等;
(8)从前有过交往的同窗、好友、[日邻、同事等。
   只要在日本有保证人,就可申请探亲观光签证。对于中国公民来说,凡是日籍华人的亲属,侨居日本华侨的亲属,日本血统的中国籍妇女,与日本人有过各种交往的,诸如旧邻、同事、同窗、好友等,以及应日本有关学社团体、友好协会邀请的中国公民,都可以申请观光签证进入日本。
2、探亲观光签证的申请程序
   观光签证探亲申请,要先办理好申请人和日本保证人的证明材料。
   我国公民申请赴日本探亲旅游需要准备下列证明材料:
(1)入境理由书,1式2份。由本人书写入境的目的和有关情况;
(2)个人经历书,1式2份。写明个人从小学至申请时的履历;
(3)抄写两份日本政府制订的《誓约书》;
(4)填写两份入境签证申请表,此种表格要求申请人全部填写,不要空栏,护照栏内项目和日本保证人的姓名、住址、电话以及在日本逗留期间、赴日目的栏内等项目务必填写清楚;
(5)填写两份亲属关系表;
(6)两张近期免冠照片(与护照上照片一致);
(7)证明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日本保证人需要出具的证明材料有:
(1)邀请书。
要求台头写法务省。
(2)身份保证书。
   证明保证人负责申请人的往返旅费和入境后的生活费用。
(3)纳税证明。证明保证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日本保证人以上的证明材料不能直接寄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必须由中国申请人寄到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
    日本政府为防止某些国家的临时入境者发生种种违法行为,对包括中国公民在内的申请者,实行一种由申请人出具誓约书,保证人递交身元保证书的双重保证制度。所谓身元保证书,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生活保证书,但又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还包括政治方面的保证。誓约书相当于保证书,二者内容有相似之处,由保证人和申请人分别履行法律手续。以备在发生种种违法行为或民事纠纷时,约束并制裁当事人。
    身元保证书需由保证人向法务省提出,主要内容是保证承担申请者在日本居留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并且负责支付在日本和中国之间往返的旅途费用。居留期限一到,保证入境者立即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并且要保证申请人入境后遵守日本政府的法令:此外,保证书除了要写明保证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等外,还要将被保证人的姓名、国籍、入境事由和二者之间的关系等,一一列明。 
    誓约书的样式、内容已经由法务省拟定,申请人只要自己照抄就行了。一般要求抄写3份,台头也要写给法务省。主要内容是:在访日期间,坚决遵守日本法律,不参加任何政治活动,在许可居留期限内,按时离开日本,返回本国。一旦与保证人发生纠纷争执时,立即回国。
探亲观光签证之(二)
申请人持中国护照和上述材料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入境探亲旅游签证。

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受理申请后,还需要将有关材料报回国内,由外务省转送法务省,再由法务省的入国审查课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由当地的入国管理局与日本的保证人取得联系,索取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且根据保证人所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如保证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国籍状况(是外侨还是日本国民)、职业状况、以往的保证信誉如何、是否存在不法行为,等等。审查工作一般需要花费2个月到3个月的时间。审查结束后,由法务省将结果通知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 
    一般情况下,日本使领馆对入境申请可于3个月内答复。取得入境签证后,申请人即可购买双程或单程机票前往日本。
    如果在三个月以后,申请人仍未接到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的通知,可以通过保证人向法务省提出询问。具体主管单位是法务省入国管理局入国审查课,地址在东京都干代田区霞关
1-1-1,电话是03-580一4111转入国审查课。
3.签证内容和有效期限
    日本的签证内容,主要包括签证种类,一般分为观字、短字、就字和特字等几种,以及居留期限、有效日期、入境目的、签证费用、签发官员等项目。入境目的填写得十分详细,有观光访问、探亲访友、偕同(指配偶和子女)、团聚、雇佣、定居、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研究、参加庆祝仪式、扫墓等等,因人而异,非常具体。
    日本签证的有效期有二个含义,一个是签证本身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自签发之日起,必须在3个月以内进入日本,否则过期无效。另一个是签证上注明入境后的居留期限,这种期限因签证种类不同而各异。比如,观字和短字签证一般为90天、60天、30天或15天等,特字和就字签证一般为180天或一年等。此外,在相同条件下,保证的人国籍也会影响入境者的居留期限。华侨的亲属与日本人的亲属相比,居留期限较短一些,如果是日本人担保入境,则居留期限自然会长一些。
4.入境和居留
    持有观光短期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进入日本后的居留时间,一般不会超过90天期限,所以,无需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
    去日本从事贸易或投资活动者,居留期限分别有3个月、6个月、1年或3年四种。

    中国公民赴日本探亲旅游,如果抵达日本后,认为有必要延长居留时间,则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办法是本人亲自到探亲目的地的日本地方出入境管理局递交本人护照、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申请者若未满16岁或在探亲期间因生病,行动不便无法亲自出面办理的,可由其在日本的亲友代为提出申请。当申请者出示各类所需证件后,日方工作人员就会核对申请表上所有记载事项是否完备,出示的证件是否齐全,当他认为条件完备无误后,便正式受理申请者的申请。
    一般说,对于因探亲而申请延长居留时间的,日本当局即可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人得向日方入境管理局缴交探亲"居留资格变更费"。而日本入境管理局批准因探亲而要求延长在日本逗留的时间,通常为1个月至3个月不等。日本有关法律规定,赴日探亲者只能提出一次延长在日逗留时间的申请。 



留学签证之(一)

    日本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日语水平的人,可以经过各大学的选拔考试直接进入大学学习。另一种日语水平较差者,可先进入大学附属的日语学校或是民间的日本语专科学校,接受一年或一年半的日语预备教育,然后再经过全国统考进入大学学习。不懂得日语各大学是不会录取的。除大学和各类专修、专科学校以外,高中以下的学校不能接受外国留学生。
赴日本自费留学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获得日本某高等学校的入学许可证;
(2)在日本有身份担保人;
(3)具备可靠的经济担保(申请人如果有相当于50万日元外币存款的可免);
(4)身体健康;
(5)年龄在18-30岁之间。
1. 申请日本学校入学许可
申请入学许可,应当在每年的4月份以前,写信同前往学校取得联系,索取该校有关情况简介或招生规程,然后向校方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入学申请书;
(2)最终毕业学校的成绩证明(高中或大学均可)和毕业证明;
(3)高中或者大学导师、学者出具的推荐信,注明推荐人的职称或职务,并由推荐人签字;
(4)健康诊断书,由市一级医院提供的体检证明,需加盖医院公章;
(5)保证人出具的身元保证书;
(6)日语能力认定书(报考日语专科则免除)。
上述证明齐备,一般便会发给入学许可书。日本的入学许可书无固定样式,由各录取学校自行印制,入学许可书都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
2. 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去日本留学,也可直接由日本保证人持有关学校的入学许可和身元保证书、纳税证明、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当地的入国管理局向法务省,申请留学人员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即4-1-6(留学签证)居留资格证明书。经法务省和文部省审核,发给该证明书后,由日本保证人寄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此证明书后必须6个月内直接向日本驻华使馆申请入境签证。这样,在向日本使馆申请签证时,就可免去日本保证人必须递交的材料(身元保证书和纳税证明),并能较快取得签证。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是法务省制订并以法务大臣的名义颁发的,主要有下列几项内容。
(1)申领人的编号、国籍和姓名;
(2)在留资格的种类和前往就读学校(必须在指定学校学习);
(3)在留期间和有效期间;
(4)注明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申请人以此种在留资格;
(5)申领人自收到此证明书之日到6个月以内,必须向日本驻所在国家的使馆申请入境签证,否则无效;
(6)此证明同依据证明书所申请的日本入境签证的效力是一致的;
(7)在入境口岸,必须将此证明书递交给入国审查官检查;
(8)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要进行在留资格以外的活动,必须申请许可;
(9)此种在留活动终止时,应当申请必要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
3. 申办自费留学签证的程序
日本使、领馆向前往日本学习的自费留学生签发的签证有两种:一种是4-1-16签证,一种是4-1-16-3签证。
4-1-6签证:
对象为申读高等院校的自费留学生,这种学生在日本通常被称为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居留期通常为1年、6个月或3个月。
日本保证人将《入学通知书》和《在留资格认定书》(4-1、6)寄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持上述证件向公安机关申请护照。
申请人取得护照后,具备下列材料就可向日本大使馆申请留学签证。
(1)留学理由书。详细填写去日本学习的目的和选修的学科,一式两份。
(2)个人履历书。从小学填起,一式两份。
(3)誓约书。一式两份,式样内容由日本使馆提供,申请人照抄一遍后签名即可。
(4)填写日本入境签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5)经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证明。
(6)申请人最后学校的毕业证书。
(7)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
(8)身元保证书。须写明保证申请人在日学习期间的旅费、学费和生活费,并保证申请者遵守日本法律并按期返国。一式两份。
(9)保证人的纳税证明书。
(10)申请人的护照和免冠近照5张。
上述材料具备后,日本使馆便会受理申请,如保证人已为申请人办理了《在留资格认定证
明书》并一同送交大使馆,便会马上获得留学签证。否则需要等候3个月时间。

留学签证之(二) 4-1-16-3签证:

对象为就学生,即那些自费到日本留学,因语言熟练程度不符合要求,不能直接升入各大学学习而先进入语言学校学习日语的外国学生(包括其他技艺学校的学生),他们不是正式留学生。在日本,他们被称为就学生(或难留学生),以区别正式留学生。获这种签证的就学生,在日居留期限,通常只签半年。在国际学生学院开设的语言学校学习的自费生,也可能获得4-1-6签证.
4-1-16-3签证申请的程序:
(1)申请人通过保证人向拟前往的日本语言学校申请入学许可证。
(2)由保证人持入学许可证,向入国管理局申请办理"就学事前审查"手续。
(3)入国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后就发给保证人一份"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再由保证人寄给申请人。
(4)申请人持"就学生入国事前审查终了证"和其他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国护照。
(5)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索取"入境签证申请表"、"亲属关系表"、"誓约书"。
(6)填好使、领馆提供的表格,并书写一份就学理由书、个人履历书。
(7)将以上证明材料一并寄给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签证,很快就可得到签证。
从1988年起,日本政府严格限制就学生的入境。 
4. 因公赴日留学签证
(1)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中、日文各一式两份。须用16K全白道林纸,按内容逐项横格打印,第一页右上角留出贴照片处。如日文打字有困难,可以工整的书写体代之。
(2)大学毕业(或研究生毕业)证书复制件一式两份。
(3)大学(及研究生)学习成绩单复制件一式两份,无成绩单者,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在校期间所学课程证明做出学习评语,加盖公章,提供复制件。
(4)推荐信中、日文一式两份,至少有一位专家学者(副教授、副研究员、副总工程师以上)的推荐信。亲笔签名,注明职务,职称。职务在前,签名在后。
(5)交照片10张。要求近照2寸、正面、半身免冠、光纸、着制服的标准像、剪掉白边,背面用铅笔注明单位、姓名、国别,用小纸袋装好。
(2)对日联系入学许可的程序
  《申请书》等各项材料准备齐全后,国家教委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大使馆,递交留学人员的全部材料和名册。日本驻华使馆将全部材料经日外务省转交给文部省。文部省学术国际局留学生课(访问学者则由国际学术课)审核每人的材料后,按《申请书》中所填的志愿顺序与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单位-进行联系,探讨接受的可能性。各大学、研究所、企业在接到文部省的通知后、召集有关学者、教授、专家详细审阅申请者的专业水平及详细进修计划,以决定本单位能否接受,并将结果答复文部省。文部省接到答复后,在东京通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在北京由日本驻华大使馆通知国家教委。
   凡属政府间的派遣,需由日文部省批准和统一安排,并由中国驻日大使馆官员对留学人员作身份保证。访问学者由中国使馆官员填写身份保证书;进修书、研究生由我使馆官员向日法务省申请并领取《再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留学人员如接到日方导师表示欢迎的个人情件,不能视为"邀请信"。日方的正式"邀请信"都是正式文件,一般都注明被邀请人姓名、赴日身份、接受时间、学习期限、费用负担等项内容,并盖有官方机构或对方邀请单位的上方红色印章。否则,不能向日本驻华使馆提出签证申请。 
留学签证之(三)
(3)赴日签证的申请各类公派留学人员,均由国家教委统一办理护照和向日本驻华大使馆申请入境签证。
    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在日方通知确定学习单位后,即由中国驻日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出入境申请;获批准后,发给《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一式两份,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
    访问学者:凡大学毕业后具有10一15年以上工作资历,具有讲师或工程师、助研以上职称,并有论文、著作和科研成果者,经国家教委与日本文部省协商,日方同意接受后,可以访问学者身份派出。对访问学者,日方免收一切实验费、研究费、材料消耗费,可无偿使用日方的研究实验设备。
    访问学者的赴日入境申请由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官员,向日本法务省提供身份保证,并将《身份保证书》寄送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将访问学者的护照、日方接受单位的《承诺书》,中国大使馆的《身份保证书》,访问学者本人的《申请书》以及一式两份的《日本入境签证申请书》,送交日本驻华使馆并提出入境申请,一般至少需25天才能获得签证。护照签证手续完成后,根据日方接受单位的所在城市,选择赴日路线,一般都从北京出境。日本的抵达地点有东京、大阪、长崎三处。留学人员必须乘坐中国民航的班机。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或由日方提供国际旅费者,一般要乘坐日本航空公司的飞机,并按日方指定的日期赴日。享受日本政府奖学金者一般要经过日本驻华使馆的统一考试,年龄在35岁以下。
(4) 因公留学人员在日学习期间的管理机构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教育处:
东京都港区南麻布4-5-30
电话:03-446-6781,03-446-6782
驻东京中国大使馆(新馆)科技处:
东京都港区元麻布3-4-33
电话:03-403-3380(总机)
驻大阪总领事馆:
大阪府半中市上新田4-7-1
电话:(06)一834一0151(总机)
驻札幌总领事馆:
札幌市中央区大通西21丁目46番地
电话:(011)一642-1681(总机)
5.有关留学入境的其他规定
(1)日本政府规定,首先进入日语专科学校补习日语的留学人中(就学生),如果在两年内日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而不能进入大学者,就必须出境,并被取消日语补习的居留资格。
(2)日本法律规定,外国留学生毕业以后,必须按时离开日本,返回原居住国。对居留期限已到,而尚未完业或希望再继续深造的,可持校方签发的在学证明和保证人证明,到当地入国管理局申报延期签证。 
如果能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过录用单位审议认可后,便可以安排工作,改变为其他居留资格,例如受聘技术员、受聘专家等,可以长期居留下去。此外,学成回国后,也可以申请技术进修居留资格,再次赴日从事一定时间的研究工作。
(3)留学生可以打工,但有时需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打工资格证明"。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工作研修签证 1.技术服务签证
技术服务签证,是指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所规定的几种有关人员的入境签证,编号为4-1-7和4-1-12。按照出入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中从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到日本管理企业与外国人做生意的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有营业执照的外国医务人员,到日本各种机构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到日本中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外国人,到日本从事技术革新的工程师,到日本从事国际性服务的专家,外国企业驻日本公司经理。
受到日方邀请后,可以在日本从事一定时期的工作。此种签证的申请手续是:
(1)首先由聘请单位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递交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聘请书、雇佣合同书、证明聘请年限、待遇及聘请条件,并且还要由雇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具一份担保书,以及能够充分证明聘请单位财政支出情况、纳税能力、创建和发展情况的证明材料。另外,还需要递交受聘者的履历表、国内外亲属关系表。
(2)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后,便发给编号为4-1-7或者4-1一12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3)申请人持日方聘请单位提供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其中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的入境签证有效期可为半年、一年或3年,其他八类人员可获3个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签证。申请就业或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历。上述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同申请入境许可。如果得到批准,就能够得到编号为4-1-15的居留资格证明书。
2.普通工作签证
按日本法律,熟练工人是指那些寻求向在日本的企业或组织提供特别需要的工业工艺或技术服务的外国人。这些行为只限于外国厨师、建筑师、工程师、制造或维修外国产品的技师,宝石雕刻、裘皮手工艺,训兽、石油勘探等。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13项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以厨师的身份接受日本料理店的雇佣,到日本从事烹调业务。签证编号为4一l一13,即普通工作签证。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华侨经营的饭店,都可以从中国雇佣厨师,一般规定一个饭店可以雇佣1至3名外国厨师。 申请普通工作签证的手续与技术服务签证基本相似,由雇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申请。
工作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入境以后在有效期满前,可以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一般能够延期二次,工作达到3年以后,按照规定必须出境。如果原来的雇主愿意继续聘用,或者找到了新的雇主,就可以重新办理入境工作,也可以在出境之前,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新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返回中国后,再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入境签证.
对此类入境者,日本法律只限制入境后的居留年限不得超过3年,并不限制入境次数。只要有人雇佣,并符合入境条件,就可以每隔3年办理一次入境手续。 
3.研修生签证
为缓解日本企业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程度,日本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达成协议,以有组织有计划地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方式,接纳一部分外籍工人,分配到有关企业,边进修边劳动。这样,即可以帮助外国企业培养人才,又可以补充日本劳动力不足,达到互利的目的。日本《移民控制和难民识别法》规定,赴日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学习和获得技术、技巧或知识的人,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研修生每周要有固定的时间用来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知识,一般为14小时,其余时间为实践研修,但实践研修时间不得超过全部研修时间的23。研修生只从就读机构获取适量津贴,而不领取工资。在过去的几年中,研修生津贴,远远低低于同行业同岗位日本人最低工资标准,最近日本政府已许诺中国赴日研修生可获得按同行业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津贴。日本法律规定,不发给研修生加班费、补贴和奖金。
日本最新公布的入境管理法还规定:海外赴日研修生必须是年龄在20至40之间者;研修所学的知识、技术或技能应是研修生在其祖国无法学到的或难以学到的;研修期满归国后的人员应从事与在日研修领域专业有关的工作。
向日本输送研修生的企业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①是外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这类团体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国际机构等;
②接受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企业;
③与拟派遣并接受研修生的企业有一年以上贸易关系的外国企业或在过去一年中双方贸易额超过1亿日元的外国企业。
在境外资的合营企业中日方股份达到或超过20%的日本企业,而且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数量与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比例是1比20,即企业所招收的外国研修生总量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20。
因公务签证 凡赴日本从事商务活动停留90天以内者,参加友好城市交流活动停留15天以内者,参加宗教活动、体育大会、大学入学考试停留90天以内者,可申请此种签证。当外国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到日本商谈或签署商务合同时,可获15天至90天的访问签证。凡因短期商务活动希望到日本访问的中国人,应当办理称为"P方式"的签证手续。这个"P方式"是适用于商务、会议、体育、文化、学术交流(包括共同研究)等目的,预定90天以内短期居留的签证手续。只要申请材料内容没有问题,北京日本驻华大使馆或上海总领事馆从申请受理的第二天算起第7个工作日、沈阳、大连、广州各总领事馆在受领后的第10天便可签发签证。
按上述方法申请签证的程序是,由日本方面提供邀请保证书、申请人名册、居留时间表等必要材料,寄给在中国的申请人。申请人将本人护照、签证申请书、照片(两张)以及日本方面寄来的材料,直接递交到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申请签证,不能由在日本的邀请人等代理办理签证申请。
申请签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与证件:
(1)签证申请表(贴照片)2份;
(2)照会或公函2份,应注明访问目的与停留时间;
(3)护照;
(4)入国理由书原本、副本各2份;
(5)身元保证书原本、副本各2份;
(6)日程表原本、副本各2份;
(7)名单原本、副本各2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及发照日期。
以上文件三个只有效。
凡申请因公赴日时,必须递交日本招聘单位的"法人登记誉本"。如日方单位为股票上市公司,不必递交。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或者在日本从事获得报酬的活动以及停留期间接受研修等,就不能按这种方式申请。 


亲属移民签证
 
    日本不是移民输入国,而是一个移民输出国。因此,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历来控制十分严格。目前,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侨民约有80多万,其中华人约有13.9万,50%是台湾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经居住在日本的侨民及其后裔。依据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条例等规定,属下列情况者,允许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与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满21岁为原则);
(3)日本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年龄不满14岁的孤儿女;
(4)日本公民在国外居住而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进入日本国土后,可以申请加入日本国籍,但必须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亲属,到日本定居后,只能取得日本国永久的居留权。
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赴日本定居的,必须由日本方面的亲友持有关证件,证件包括:
(1)日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住址、出生证书、工作证书,经济收入证书或财产状况证明书
(2)日本国公民与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关系证明书…
(3)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证明书、学历证书、健康证书、无犯罪行为证明书及照片5张等。
日本入境管理局对申请入境人及担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条件后,入境管理局将会向担保人及日本驻外使馆发出通知。申请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后,即可办理赴日本定居的签证。
对于旅日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赴日本签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华侨在日本的居留资格证明;
(2)华侨和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华侨的经济负担能力证明,如纳税证明等;
(4)经过日本地方法务局公证人公证的生活保证书。
上述文件齐全后,由申请人直接送交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经过审查批准后,一般先是发给"观"字或"短"字签证,即编号4-1-4。到达日本后,以申请延期的方式,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经过多次延期后,如果入国管理局认为入境者在居留时间,并无违反居留规定的任何行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够永久居留下去。
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人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例如:日本血统中国籍人、中日混血儿,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国籍配偶等。这几类人员如果能够提
供日方亲属的担保证明、工作录用证明,或者是证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户籍誊本等,就可以取得特殊签证。签证上一般注明"特"字和"就"字,许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过境签证

   在日停留不超过72小时,不出机场,有前往国家签证,持有订妥机座联程机票者,免办过境签证。否则仍应申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所需时间4天。
申办过境签证的手续:必须提供联程机票(影印件), 
填签证申请表2张、交照片2张日方概况照会或公函要求,发给停留3至4天的过境签证。如过境日本去大韩民国,须提供大韩民国方面的邀请信。日方只办一次过境签证,不办去赛班岛的过境签证。 
外国人居留日本之(一)
1.外国人登记证明
日本政府对入境的外国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外国人入境后,凡拟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的,必须在入境以后的60天内,到所在市、区、叮、村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 
    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需要出示本人护照,交付近期二张照片,填写《外国人登记申请书》。经审查手续符合后,发给一份《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证明书记载内容主要有: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护照号码、护照颁发日期、上陆许可时间、居留资格、居留期限、入境后居住地址、原国籍国居住地址,以及日本的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等。入境居留者,年满十六岁,居留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还需要在登录证明书上印下本人的指纹。以后每五年还要重新申领一次。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是日本政府对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所颁发的一种身份证明。因此,要求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遇到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和警官检查,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时,必须出示此证明书接受检查。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如果不慎丢失,被盗或者损毁,必须在发现之日起14天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住址、职业、居留资格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事情,应当在14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例如未能随身携带证书,或者未能及时申请补发等,将给予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20万日元罚金的处罚。
2.居留资格的变更申请
    外国人进入日本后,如有正当的理由时,也可以将其原有的居留资格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如持"就学"居留资格的日本语学校学生,在其考入大学或专门学校后,可申请改换为"留学"居留资格;持"留学"居留资格的人毕业后进入日本公司工作,被审查批准后也可以改换为其他相应居留资格。按日本政府现行的规定,原则上各种居留资格都可以互换,但在具体掌握上,持"短期滞在"居留资格的一般极难被批准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
    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已与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将原来的居留资格改换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但由于近年以假结婚来达到长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国人增多,日本入管当局往往对此审查较严。审查的重点是结婚的可信程度,如婚姻是否真实、婚姻能否持续,是否已在同居生活(有合理的原因时也可分居),等等。一旦被认为属于假结婚时,该外国人将被遣送出境。同时,即便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入管当局也往往在第一次只给予该外国人6个月的居留期限,以观察婚姻是否稳定,如婚姻状况持续下去,到时可以延长居留期限,一般经过3年后没有变化,就可改换为"永住者"居留资格。
    变更居留资格,并非所有的入境者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原来居留资格;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种居留者,才能申请变更居留资格。
①4-1-5居留资格,即商务、贸易人员。
②4-1-6和4-1-6-2居留资格,即留学生和技术研究生。
③4-1-7居留资格,即教授、讲师、专家等。
④4-1-8居留资格,即科技、文化和艺术交流及表演者。
⑤4-1-10居留资格,即宗教活动者。
⑥4-1-11居留资格,即新闻记者。
⑦4一l一12居留资格,即特殊的技术人员。
⑧4-1一13居留资格,即熟练劳动者。
⑨4一l一15居留资格,上述入境人员的家属。
改变居留资格需要具备的手续:
(1)填写《变更居留资格申请书》,由入国管理局提供,一式二份。
(2)申请理由书,即说明要求改变居留资格的理由。
(3)申请从事新居留资格活动的必要证明。
申请如获准,入境管理局就在申请者的护照上加盖"变更许可"章,注明新的居留资格和居留期限。
外国人居留日本之(二)
3. 日本取消对外国商务人员的居住限制
过去,日本法务省曾以规定"外国商务人员在日本的逗留期限,以5年为上限"。也就是说外国商务人员只能居住5年。1998年1月 22日,法务省取消了这条规定。从此,外国商务人员可以不受5年的居留限制,不必在日本逗留5年后,必须回国一年才能再回日本工作。法务省声称是应外国商务人员的迫切要求改变这一法令的。现在外国的商务人员可以持续地在日本工作。
4.延长居留期限
居留于日本的外国人原则上必须遵守在入境检查确定的居留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继续在日本居留。需要继续在日本居留的,可在居留期届满前,向入境管理局或其办事处提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这就是居留期限的变更。
除持有永住权和"外交"、"公务"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的居留资格都规定有一定的居留期限,期限分15天,90天,3个月、6个月、1年,3年等六类。如"短期滞在"居留资格(给予观光、探亲、参加比赛、联系业务等人),只能给予15天或90天的居留期限,"研修"资格分别给予1年、6个月或3个月的居留期限,"投资.经营"资格分别给予3年、1年或6个月的居留期限,等等(表2-1)。
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未能在许可的期限内出境,可以申请签证延期,即所谓"居留期限更新"。日本入境管理局对短期签证持有者,特别是中国公民限制得比较严格,一般不予延期。但是如果入境者确实有特殊的理由,不能按期离境,在出具已定购的国际机票或者其他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入境管理局也会同意延长居留期限。一般以一次为限,通常在护照上注朋"出国准备期间"或者"不再延长"等字样,给予15天或30天的延长期限。
申请延长居留期限,需要履行下述各类手续:
(1)填写《变更居留期限许可申请书》,申请书由入国管理局提供,一式二份。
(2)申请理由书,由本人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说明自己的现有居留资格和想要延长居留期限的理由。
(3)变更居留期限的必要证明。例如4-1-12和4-1-13二种居留资格申请延期,需要提供聘用机构的招聘书、证明招聘期限、待遇及其他招聘条件的材料,技术或技能证明书、经历书等。
(4)身元保证书一份,此种证明由保证人出具,写明承担申请人在日本继续居留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回国旅费。
(5)反映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证明,比如保证人的在职证明和纳税证明。
如果得到批准,入境管理局便在申请者护照上加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印章,注明居留资格和允许延长的居留期限。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


居留期间就业资格之(一)

居留期间就业资格
    入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日本只能从事其居留资格范围内允许的活动。入管法实施细则对每项居留资格可被允许从事的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外国人如需要从事其居留资格外的活动,须经申请批准。
有一些活动虽涉及到盈利和报酬,但只要不是以此为业,也可不须申请和批准,任何外国人都可从事。按入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①非从业性的讲演、讲课、讨论及其他类似活动;提供咨询意见、鉴定及其他类似活动;小说、论文、绘画、照相、节目编排及其他著作物的制作;参加文娱活动、参与电影或广播电视的演出及其他类似活动;
②接受亲属、朋友或熟人的请求,非从业性地从事其日常家务活动。
1.居留资格中的就劳规定
在日本从事职业活动的外国人,仅限于前文所述符合日本《出入境管理令》、享有在日本逗留资格的部分人员;这些人包括:从事贸易、 投资活动的人员及其家属;在学术研究机构及教育机构从事研究指导和接受的人员;从事艺术及学术上的活动的人员(包括音乐、美术、文学、科学及其他艺术上和科学上活动的人员)伴有收入的演剧、演艺、演奏、体育表演等行为的人员;为从事宗教活动,由外国宗教团体派遣的人员。及其家属,作为外国新闻、广播、电影及其他传播媒介的派遣人员来日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国内公共、私人机构招聘的、提供产业的高技术或特殊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及其家属;从事熟练劳动的人员(如中华料理的厨师等)。
对于从事盈利事业活动和有报酬的活动,也就是日本通常称为"就劳"活动的,日本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全部28项外国人的居留资格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只可以从事居留资格范围内的就劳,如持"研究"居留资格者,他所从事的该研究活动可以是有偿的,但不能从事"研究"之外的就劳活动,第二类是不允许就劳的,如持"文化活动"居留资格者,不但他从事的"文化活动"必须是无偿或非盈利的,而且也不能从事其他方面的就劳活动。第三类是无任何限制的,持这类居留资格的人,可以自由就劳,自由选择任何合法的职业。第四类是因特定原因被特别批准居留者,他们能否就劳是根据被批准的特定原因,个别地参照前面三类人员的情况来确定的。
按照规定,外国人在其居留资格允许从事的活动范围内,可以自由转换从事该活动的场所。如持"技术"居留资格并已在某公司工作的外国人,可以转换到其他公司;持"留学"或"就学"居留资格的人,也可以转换学校继续从事"留学"或"就学"活动,而不必事先向入管当局申请获得批准。但须向入管当局递交退转职和新入单位情况等证明资料,接受入管当局的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才能被批准延长居留。

居留期间就业资格之(二)
2.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申请
    如果居留者不想放弃现有的居留资格,只是想进行某种临时的或者是从属性的活动,例如留学生希望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教授汉语,或者做工等活动,必须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申请新的活动许可,即所谓资格外活动许可。
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的申请手续:
(1)填写《资格外活动许可申请书》(由当地入国管理局发给);
(2)出具从事资格外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聘请书等;
(3)递交现有居留资格活动的证明。
申请经过审查获准后,发给居留资格外活动许可书。持"留学"或"就学"居留资格的,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给予批准。条件是:
(1)以补贴学费及其他必要经费为目的;
(2)不得从事色情或色性有关行业的工作;
(3)从事的是临时性、健康的、正常的业务;
(4)在就劳时间上,正规留学生和就学生每天4小时以内,旁听生和旁听性研究生每天2小时以内。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可以从事非技术性的就劳,除此之外如还需从事其他就    劳活动时,则需另外个别申请批准。
外国人申请从事资格以外的就劳活动被批准后,由入管当局发给"资格外活动许可书",许可书中规定有该外国人可从事的资格以外就劳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期限,凭许可书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事规定的就劳活动。
对于申请从事资格范围以外就劳活动的外国人,能否获得批准,是看从事该活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该活动是否为法律禁止或违反社会良俗、是否会对本身应从事的活动带来妨害、该活动是否为技术性、技能性或知识性等。一般不批准外国人从事非技术性资格外的就劳活动。
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资格外活动的,将会受到惩处。违者可判处6个月以上的拘役或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但近年来采用最多的处分方法是将其强制出境。 
近年来,由于日本与邻国的工资收入差距拉大,加之日元急剧升值,在日本打工的非法就业人员急剧增加。这些非法就业人员的大部分是持短期停留护照或是逾期不归者。从国籍看,泰国、韩国、马来西亚、菲律宾、伊朗、中国等国的人员较多。从性别来看,以女招待为中心的女性超过男性。
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非法就业人员问题,从1993年4月起,日本劳动省开始认可国外向日本介绍劳工,实行了"外国职业介绍许可制度",新制度规定:
(1)外国从事的针对日本的有偿或无偿职业介绍事业只要经过日本劳动大臣许可均可进行;
(2)有偿性职业介绍目前仅限于经营管理者、科学技术人员、翻译等;
(3)无偿职业介绍事业的实施主体仅限于公益法人等。
办理以上有关手续,应同外务省签证处或法务省移民办公室取得联系。
                                           
永久居留的申请
    想在日本永久居住的外国人,首先要向法务大臣提出永久居住申请,必须获得法务大臣的许可。但日本政府规定,在入境时不办理逗留期限为永久性的永久居住签证。
    对于在日本居住了一定时期,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妻子或丈夫、永久居住者的妻子或丈夫等希望永久居住的外国人,具备善良品行、具有独立谋生的资产或技能等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根据健康状况、身份保证状况及居住历史等各项指标的综合判断,被认为符合日本国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永久居住许可。 
    日本对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许可,申请者须在日本长期居留,建立了永久性的生活场所,而且永久居留符合日本本国的利益,才能得到批准。
    取得了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与其他外国人相比有以下优惠:
(1)在日本的居留期不受限制,除因严重违法被强制出境者外,可永久在日本居住;
(2)居留活动不受限制,除法律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外,可自由就职或从事经营活动;
(3)其配偶和子女在申请永久居留时,审批条件较其他外国人宽。
按入管法的规定,外国人如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可以在国外直接申请,也可以持其他的居留资格到日本后,申请变更换为永久居留资格。但一般在外国的直接申请几乎很难批准,通常均须在日本居住了一定年限后,才可能申请获得永久居留权。
依据入境管理法规定,批准一般永久居留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品行善良。指申请者的品德行为要达到作为正常人不受非难的程度,如没有犯罪,履行了公共义务等。
2.有经营独立生计的足够资产或技能。即申请者不能成为社会的负担,依靠自己的资产或技能能够维护安定的生活。申请者与配偶共同构成的家庭能继续保持安定的生活时,也可被承认。入管局对家庭的男方要求得严格。 
3.申请者的永久居留须符合日本国的利益。批准申请者的永住,须对日本社会的某一方面有所贡献,包括外交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等方面给日本带来的利益。
4.申请人须在日本居住了5年以上。 
申请者的家庭成员情况、对日本的贡献程度,也被作为批准与否的考察因素。在实际掌握上,申请者往往要在日本居住10年或更长的时间才会被批准。
入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人在申请永久居留时,除须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和保证人的担保书外,还须提供以下文件:
(1)证明品行善良的文件。包括过去3年的纳税资料,对日本国家或社会有贡献者应提供表彰状、感谢状、叙勋书、名人推荐书等。
(2)证明有独立经营生计的资产或技能的文化。
包括过去3年的所得金额职业情况资料、资产情况资料、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过去3年的会计报告书等。
(3)健康诊断书,须明确记载有无危害公众卫生的疾患,如精神病、麻疯病、梅毒以及其他传染病等。
    入境管理法规定,在批准外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时,可不必满足"品行善良"和"有独立经营生计"等方面的要求。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填写两份《永住许可申请书》及履行其他手续,可得到永久居留许可,由入国管理局在护照上加盖"永住许可"印章。如申请人无护照,则签发一份《永住居留资格证明书》,并同样加盖"永住许可"印章。
                                     

归化日本国籍
    日本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国籍法。对待外国人归化入籍,日本比其他国家限制较严。按照日本国籍法的规定,即使具有入籍条件的外国人,也不享有取得日本国籍的权利。其入籍申请是否批准,完全由法务大臣酌定。 
归化入籍日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在日本拥有固定住所并且已经连续居留5年以上;
②年龄在20岁以上;
③品行良好;
④具备能够独立维护本人和配偶及其他家属生活足够资格或技能;
⑤无国籍或为取得日本国籍而丧失本国国籍的外国人。
    对于某些与日本国民具有亲属关系或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日本法律规定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就可以取得日本国籍。这些人主要有:
(1)日本人的配偶,在日本有自己的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或者与日本人登记结婚已经超过3年,且有一年以上的时间连续在日本居住;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在日本有住所,且连续居住达3年以上的;
(3)本人出生于日本,其父母也是在日本出生,具有住所,并且已经连续3年以上居住在日本;
(4)丧失日本国籍,现在日本有固定住所的;
(5)对日本有特殊功绩的。


加入日本国籍的方式

    凡是欲取得日本国籍的人,需要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外国人若符合日本的入籍要求,必须填写归化申报,内容为:申请归化人的原国籍、配偶的姓名与国籍、父母的姓名与国籍等。国籍丧失申报,应由配偶或四亲等在内的亲属自知悉其内容为国籍丧失的原因、时间,获得新国籍地的国籍等。年龄未满15岁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如果符合条件,并且经过法务大臣批准的,由法务省将入籍归化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被批准者即取得了日本国籍,也就具备了日本国民资格。
                                       
入境检查与拒绝入境
1.入境许可
    进入日本国境,必须持有签证。但最终的入境许可形式,是在入境者的护照上,加盖印有"上陆许可"的方形印章。
外国人抵达日本口岸,由入境检查官检查入境者的护照与签证,查验护照和签证的入境期是否有效,签证是何种类,入境者的目的与签证种类是否相符。也要查看入境申报卡,看其入境目的,预计居留时间与《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居留时间是否一致。经过仔细查验后,如未发现异常情况,便在护照上加盖入境许可印章,即"上陆许可"印章。
入境者所持有的护照签证如果和入境申报卡所填写的不相一致,入境审查官则不予盖"上陆许可",并将其转交给特别审查官进行审查。如无特别理由,都会被要求离境返国。但入境者如果具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二是缴付一笔保证金(待离境时如数退还),经批准后,可以取得临时入境资格。这是属于一种有条件的入境,入境者始终被限制在一定的旅游观光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违反规定,则要将保证金全部没收。此种变通措施,称为"假入国",并且还发给一种"假上陆许可证"。
过境旅客在72小时内,想要入境进城观光,可以提出临时入境申请,作为一种简便措施,发给"特别上陆许可"。但也是限制活动72小时,如果超过期限不能离开,则要再次申请。过境旅客中因患病或者发生其他事情,必须入境的,经批准发给"登陆许可书",便可以入境。
2.拒绝入境的几种人员
   日本入国管理法规定,如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口岸检查官可以拒绝入境。
(1)麻疯病、精神病患者。
(2)超过规定的居留期限后继续在日本停留的;
(3)因违反外国人登记的有关法令,被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4)少年(不满20岁者)被判处超过3年拘役或监禁的;
(5)因违反取缔毒品的有关法律被判处有罪的(包括被判处罚金或缓期执行的);
(6)除(3)一(5)外,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有期拘役或监禁的,但缓期执行者除外;
(7)从事卖淫或从事与卖淫有直接关联业务活动的;
(8)煽动、挑唆或协助其他外国人偷渡日本或非法入境的;
(9)企图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和政府,或有此主张的;以及结成此类政党等团体,或加入该团体的;
(10)结成或加入鼓动对公务人员实行暴力、鼓动破坏公共设施、鼓动妨害安全保障设施正常运转的政党及其他团体的,以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
(11)为了达到(9)和(10)所定团体之目的,制作印刷品、电影及其他文书图画,以及散发或展示的;
(12)其他经法务大臣认定对日本国的利益或公共安全作出了损害行为的。
3.财物出入境规定
日本海关规定,入关可携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草半磅,酒3瓶。出境限携日元30万。外币入境不限,先报数额、出关时可携出。 

                                                      摘自《世界各国签证与出入境指南》